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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政采对歧视中小企业说不


 发布时间: 2019-06-14     
  本报讯记者冯艺通讯员余泊报道近日,河南省首次针对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歧视中小企业等问题,发布监督函,在法律法规、监督职责、法律责任3个方面明确相关规定,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坚决说不。

  据了解,河南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监督的函》,起因于河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近期不断收到供应商反映情况:有部分市、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农田水利开发以及千亿斤粮食建设项目等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明显存在以注册资本金等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的问题,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为此,河南省财政厅第一时间发布了针对此情况的监督函。

  监督函中强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政府采购法》明确的政府采购政策之一,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执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要求。

  同时,监督函要求河南省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法对政府采购工程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情况实施监督。供应商对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活动中设置注册资本金等情形提出投诉或举报反映的,财政部门应履行监督职责,依法处理。

  此外,财政部门要依法追究未按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法律责任。监督函指出财政部、工信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未按照规定执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的,财政部门可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追究采购人、采购代理的法律责任。

  河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处长张志涛表示,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中央深化改革小组有关财税改革总体方案明确提出,通过一系列财税政策(包括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河南省近年来一直重视鼓励和扶持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未来将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重点推进合同融资和支持创新工作。明年省级将全面推开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并采取措施支持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