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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批量集中协议供货模式升级


 发布时间: 2019-06-14     
  云南省财政厅近日对2016年省级单位办公设备批量集中协议供货的具体实施事项做出明确规定,其中进一步细化了产品品类,并完善了采购管理等要求。

  根据云南省财政厅的规定,本期批量集中协议供货产品品类由之前的计算机(包括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含一体机)、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等5类,细分为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多功能一体机、黑白复印机(含扫描、网络打印功能)、彩色复印机(含扫描、网络打印功能)、传真机、普通平板扫描仪、专用扫描仪等10类。

  在具体采购实施方面,云南省财政厅也进一步完善了相关规定。其中明确,采购单位采购同类产品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的协议供货产品,可择优向经销商直接采购。同等配置的产品,应向三家以上的经销商进行询价后,选择报价最低的经销商进行采购。与协议供货相同的产品,采购单位能提供市场价格低于所有协议供货经销商所报价格相关证明材料的,在报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可自行采购,不占用自行采购限额。采购单位采购同类产品预算金额在20万元(不含20万元)-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内的协议供货产品,应当委托采购中心在协议供货范围内的3个以上不同品牌之间进行专项竞价谈判,也可以委托采购中心采用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采购方式进行采购。采购单位采购预算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办公设备,应委托采购中心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同时,云南省财政厅还特别强调,采购单位不得在协议供货产品价格包含的配置和服务的基础上,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采购单位不得在和经销商签订采购合同前,要求经销商提前供货。因提前供货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

  针对协议供货厂商和经销商,云南省财政厅要求,协议供货厂商应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录入产品、价格、优惠率等信息。公布的产品必须是全新产品,价格包含产品和相关服务所需缴纳的所有税费和相关的运输、安装调试费用,台式计算机和便携式计算机包含正版操作系统及正版办公软件。为保证协议供货价格和产品及时随市场行情进行调整,市场上的产品或价格发生变动时,厂商应及时登录系统对协议供货产品或价格进行更新,经销商也对相应产品或价格进行调整。每月10日前,系统将对产品价格进行强制更新,厂商未按时对价格进行更新的,产品将被屏蔽。产品实行季度强制更新机制,各厂商应提供市场主流产品。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厂商对产品型号和价格进行更新,按中标承诺的优惠率更新同类产品。厂商维护更新的产品价格的优惠率不得低于投标承诺的优惠率,优惠率是以厂商在投标时提供的产品媒体价格查询网址公布的价格进行计算,媒体价格查询网址将同时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于同一型号的产品,厂商维护更新的价格不得高于第一次公布的价格。厂商在更新单月价格后,不得引导和强制要求经销商按其意愿对协议供货产品进行定价。经销商应严格遵守协议供货合同规定,在协议供货价格范围内自行确定产品价格,不得以任何形式建立价格同盟。在向采购单位报价时,报价不得高于厂商的协议供货价格。

  云南省财政厅还提出,采购单位或其他厂商、经销商如发现协议供货价格高于市场价、不执行承诺优惠率、产品更新不及时、建立价格同盟、供应商不履行合同义务等问题,应向采购中心反映,采购中心对反映的问题要进行认真核实,并将核实情况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反映问题一经查实,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将根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