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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建政采诚信体系再“给力”


 发布时间: 2019-06-1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近日印发通知,规范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和信用记录查询及使用。其中要求,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公开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推动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制度和诚信体系建设。

  新疆财政厅相关负责人介绍,通知旨在规范政府采购行政处罚行为,推进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其中,为确保各级财政部门依法行政,新疆财政厅强调,各级财政部门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应当依照监督管理职责进行调查核实,对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作出处罚。对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记录在案,以备后查。各级财政部门在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工作中要做到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调查程序要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不得采纳违反法定程序获得的证据。处理过程中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权,做到处罚程序合法。地州(市)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做好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与处理工作,依法纠正错误的行政处罚。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作出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等行政处罚决定,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条款的规定进行处罚,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生效。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失信行为的曝光力度,新疆财政厅要求,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要依法公开对政府采购供应商、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按规定将相关信息层报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统一上传至中国政府采购网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推动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不良行为记录制度,加强对政府采购违法失信行为的曝光和惩戒。

  此外,新疆财政厅还明确,各级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采购人、评审专家、供应商等政府采购当事人,对发现的政府采购违法违规问题,应当主动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报告,并协助调查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违法违规行为隐报、瞒报。对违法违规行为隐报、瞒报或有其他包庇行为的,一经核实,由财政部门依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在信用记录查询及使用工作方面,新疆财政厅提出,各级财政部门应积极推进政府采购信用信息的共享和使用,因地制宜,研究具体操作程序和办法,落实政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