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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领域增设信用“门槛” 三渠道可查询信用记录


 发布时间: 2019-06-14     
  据厦门日报报道财政部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积极推进政府采购领域联合惩戒工作,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市采购办近日特别提醒说,自10月份起,我市已要求各有关单位对中标(成交)供应商应至少通过“信用中国”、“信用厦门”、“中国政府采购网”三个渠道,全面查询其信用记录,并采取必要方式做好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

  市采购办相关负责人表示,按财政部通知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财政部门将在评审专家选聘及日常管理中查询有关信用记录,对具有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不予聘用为评审专家,已聘用的应当及时解聘。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政府采购事宜的,也应当查询其信用记录,优先选择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采购代理机构。通知的核心内容是对失信供应商、评审专家和采购代理机构实施联合惩戒措施。据介绍,我市要求各采购人、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对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的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根据管理权限提交市区两级采购办。这些失信行为记录将被分类后报送至相应的信用信息平台,对有关主体实施联合惩戒。若行为主体为企业法人,失信行为信息将被录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号、税务登记号中的任意一项(即主体标识码);若行为主体为自然人,失信行为信息将被录入当事人的身份证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