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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建立市场体系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发布时间: 2019-06-14     
 日前,河北省政府印发《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以规范政府有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对于审查标准,意见主要从四个方面提出了18条具体要求,为行政权力划定了18个“不得”。
 
  意见提出,要按照建设全国统一市场的要求,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摒弃影响公平竞争的观念和做法,消除市场壁垒,促进商品和要素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要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增强市场创新动力,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
 
  在审查标准方面,意见主要从四个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其中,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5项: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事前备案程序;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5项: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不得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排斥、限制或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4项: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4项: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不得违法披露或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根据意见,全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均应在起草过程中严格对照审查标准开展自我审查,并最终形成书面审查意见。地方性法规的起草部门应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进行自我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意见要求,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谁制定、谁清理”原则,制定存量政策措施清理规范方案,对现行政策措施区分不同情况,稳妥把握节奏,有序清理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要尽快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可设置过渡期,逐步清理和废止;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