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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香港做法 完善深圳政府采购工作


 发布时间: 2019-06-14     
  香港是世界上较早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地区之一,经过不断的探索和发展,逐渐建立了适合其自身要求、颇具特色的政府采购制度,其在采购原则、审批权力分立、派驻机制和评审方式等方面具有一些成熟理念和做法,值得借鉴学习。香港政府采购制度的特点和先进做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追求“物有所值”原则。香港政府采购的政策和核心原则,是要取得最合乎经济效益的货品和服务。其采购需求注重的是功能要适合政府服务需求,不主张追求市场上最新或最尖端的产品,更不允许量身定做,重视节约公共财政资金。

  二是设置审批权力分立制度。香港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部门采购两种方式,不采用专家评审制度,设置投标委员会制度,负责审批投标书评审建议。采购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由用户部门进行公开招标,并由该部门的投标委员会审批结果。采购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由物流署负责公开招标,其中500万元至1500万元之间的项目由物流署的投标委员会审批结果,1500万元以上的由中央投标委员会审批结果。投标书评审工作由用户部门负责,提出投标书评审建议,物流署派驻的采购主任负责审核并提交有关投标委员会审批。用户评审及投标委员会审批时间均较为充裕。

  三是实行派驻人员机制。政府物流服务署向用户部门外派专业采购人员协助采购,外派的采购人员职责是了解和熟悉用户工作需要,对部门采购需求进行审核,制定招标方案、拟定招标文件,与用户部门进行标书评审,专业且固定的采购人员可保证采购质量。

  四是采用科学合理的评审方式。投标文件评审采用“双封制”,即价格文件与技术文件分开。技术评审设有及格分线,某一项技术分或总技术分不及格即为废标。

  内地与香港由于在法律制度、政府架构、市场环境和诚信体系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香港上述一些先进的经验和做法不可能完全照搬照抄,但我们可以进行借鉴,以完善深圳政府采购工作:

  一是强化“物有所值”观念。财政部门要着力加强对采购单位的宣传教育,引导采购人注重功能实现。强调政府部门花钱不同于私营机构花钱,政府部门花的钱是公共财政的钱,要花的有经济效益,不能刻意追求最新最好的产品或服务。建立政府采购节约资金激励机制,节约的钱可供采购单位再使用,从根源上解决“把财政预算用足用尽”的倾向。

  二是加强采购需求管理。引入市场调查机制,采购单位在编制采购需求前适当咨询潜在准供应商,充分了解市场行情,找准自身需求。建立集中采购机构与采购单位短期相互派驻人员工作方式,达到集采机构了解真实业务需求、采购单位熟悉掌握政府采购政策和程序的目的。编制采购文件时,应用简单、直接的文字,侧重描述所需要的功能、素质,而非产品的构造或外形,尽量使用国家标准,有效避免倾向性和排他性。

  三是完善投标评审程序。适当延长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时间,给予充分的时间进行比较,做到精细化评审,减少因时间仓促造成评审错误。推行投标文件评审“双封制”,即价格文件与技术文件分开,避免技术评审受价格影响。技术评审设及格分线,某一项技术分或总技术分不及格即为废标,避免不能实质性满足要求的投标中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