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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了虚假材料,一定要重新采购吗?


 发布时间: 2019-06-14     

    在招标采购中,一些投标人或供应商为了符合投标要求或在评标中占有优势,而故意造假,提供虚假资质或谎报业绩,这些都是诚信缺失的典型体现,更是招标采购厉惩行为,一经发现,应坚决予以取缔投标资格。但如果评标结束,已成事实,又该如何处理?一定要重新采购吗?下面为您详细梳理。

    处理方式
    供应商提供了虚假材料,不一定要重新采购。可分两种情况进行讨论。

    第一种情况

    供应商提供的虚假材料没有影响或不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项目不受影响,此时,采购项目应继续进行,不应重新采购。原因有二:
    其一,提供虚假材料的供应商不是中标、成交供应商,对项目的中标、成交结果不可能有影响的,不应重新采购。
    其二,中标、成交供应商所提供的虚假材料不是评审所需的材料,被查明虚假的材料不会对评标、谈判、询价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就不应认定该供应商有谋取中标、成交的动机。没有谋取中标、成交的动机则不是《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不能根据该条第二款认定中标、成交无效。此时,项目中标、成交结果仍合法有效,不应重新采购。

    第二种情况

    第二种情况为供应商提供的虚假材料影响了中标、成交结果的。即供应商为中标、成交供应商,且该虚假材料为采购文件要求必须提供的、评审所需的材料,虚假材料确实对评标、谈判、询价产生了实质性影响。此时,该供应商的中标、成交无效,如果项目有其他合格的中标或成交候选人,可从合格的中标或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没有合格的中标或成交候选人的,则应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处置依据

    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法律责任”相关章节中,对于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理有着具体明确的规定:

    《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明确,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款进一步指出,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明确,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终止本次政府采购活动,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第二款进一步指出,政府采购当事人有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或者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依法被认定为中标、成交无效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据此,笔者认为,如果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应先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认定其中标、成交无效,再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