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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明年59类品目纳入集采范畴


 发布时间: 2019-06-14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通知,公布《2017年省级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59项品目纳入政府集中采购项目范畴。

  根据新目录,应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共59项,其中包括电子白板、销毁设备、会计机械等48货物类品目,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1项工程类品目,基础电信服务、法律文件代理服务、资产及其他评估服务等10项服务类品目。

  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方面,新目录规定,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属于分散采购,采购人可自行组织采购,也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20万元(不含20万元)以下、且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可不编政府采购预算。省级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市(州)、县级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此外,新目录还明确,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对省属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对需采购带特殊要求的公共服务(如在特定影视、广播、报纸、杂志等媒体上的广告宣传,定向调查、决策咨询服务、综合会展、专业培训,供水、供电、供暖、供气,通信、邮政投递,房屋购置和租赁等)的项目采购人,可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自行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应依法申请政府采购方式变更。(鄂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