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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国资委)“四严格” 强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


 发布时间: 2019-06-14     
  今年以来,市财政局(国资委)采取“四严格”措施,进一步强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

  一是严格采购预算调整。严格按照《六安市财政局(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政府采购预算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购〔2015〕748号)要求,认真执行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硬化政府采购预算约束,未列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不得申报采购;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随意变更或调整政府采购预算。

  二是严格采购计划审批。认真对照《六安市财政局(国资委)关于印发市级2016-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财购〔2016〕632号)等政策规定,严格审批市直单位政府采购计划,依法确定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从源头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

  三是严格采购现场监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加强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审查、评标专家抽取、中标公告发布、标后履约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充实政府采购监管力量,重点突出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等方式的政府采购开评标现场监管,督促采购人、评委专家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进行评审,公平公正确定预中标单位。积极宣传政府采购监管政策规定,编印《政府采购时间节点要求及违法行为处罚资料汇编》,营造良好政府采购监管氛围,建立健康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

  四是严格执行采购政策。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制度和规定,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且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要求采购人必须通过市政府采购中心办理采购业务;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要求采购人必须通过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业务,并督促采购人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加大标后履约监管,积极参与重大项目的政府采购验收工作,严格资金支付,未实施政府采购的不得支付财政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