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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采购投诉的五大妙法——监督部门篇


 发布时间: 2019-06-14     

    投诉数量多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一是随着法制化进程的推进,投标人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都大大加强。二是在城市跨越式发展的要求下,建设任务量逐年加大。三是投诉成本低,尚未建立投诉处罚机制。四是从以前局限于对评标结果提出异议扩大到投诉招标、开标等其他招投标活动及对招标文件本身内容进行质疑。

    为了有效降低投诉的数量,行政监督部门可以从以下几点入手:

    一、对于投诉人以非法手段获取信息进行投诉的应当予以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实践中有些投标人从评标委员会专家或工作人员口中得知与评审有关的一些信息,或者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等资料,并根据这些信息进行投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4条条第三款“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依据是不合法的,应当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驳回投诉”的有关规定予以驳回。

    二、增加投诉不予受理的情形,以减少投诉数量

    一是非投诉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具备委托手续的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宜的不予受理。实践中会遇到一些挂靠投标的包工头不满意评标结果进行投诉,但是企业并不一定支持,这时候可以要求办理投诉手续和接受投诉咨询的人员必须是投诉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具备委托手续的代理人,应提供本单位出具的身份证明,如若无法提供的不予受理或作出不利于投诉人的决定。二是严格要求投诉主体资格,不能满足的不予受理。严格按有关规定要求投诉人必须是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投标人应提供其为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的相关证明材料,例如投标文件递交签收单等;其他利害关系人应提交利害关系证明和权益受到侵害的说明,没有提交的不予受理。

    三、规范招标代理行为,减少投诉隐患

    一是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的行为。招标文件编制不完善是造成投诉难处理的一大原因。部分投诉人往往抓住招标文件中容易引起歧义的文字做文章、钻字眼、胡搅蛮缠,加大投诉处理难度。可以通过以下几点来进行规范:(1)加强对招标文件的审查力度,遇到不按照规定编制招标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前后矛盾等情况向招标代理机构发出行政监督意见书。(2)完善已推行的设计、监理、施工招标文件范本,为施工招标中的装修等特殊专业招标制定范本,及时推行材料设备招标文件范本。(3)对于因招标文件编制不完善或前后矛盾引起歧义导致投诉的计入招标代理机构不良行为记录。(4)出台招标代理机构招标行为指导意见,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建立招标文件等资料的二级审核制度,审核人应具有一定工作经验和职称,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纠纷。(5)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管理。目前从事招标代理工作的人员水平普遍偏低,都过份依赖于范本,编制招标文件质量偏差,可要求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的人员应具有招标职业资格等专业条件,并应在招标文件等文件上签字以示负责。

    四、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评标专家行为。

    目前对评标结果的投诉占绝大多数,要减少投诉数量,规范评标专家行为是关键。一是继续推行专家考试、考核制度。加强评标专家严格按照评标、定标办法进行评标的意识,提高评标专家的评标水平。二是细化评标表格。要求评标专家详细写明废标原因和各项评审结论依据,引导专家以认真负责的态度进行评标,对拒不写明原因的由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代表及时向招投标监管部门反映,计入相应评标专家不良行为记录。三是继续完善评标专家诚信档案。不定期公布专家履责和执行标准情况,对不能履行职责、不按照评标办法规定的评标标准进行评标或出勤率低下的评标专家名单,按规定记入不良行为,对于在评标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除记入不良行为外,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并上网公示,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转请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对于表现一贯良好的专家应予以通报表扬。

    五、增加投诉成本和投诉风险,减少投诉量。

    一是对虚假投诉、恶意投诉进行界定,对于符合规定的驳回投诉,给予警告,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例如(1)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或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2)明知其投诉属于不予受理的情形,仍然投诉而干扰招标投标后续工作正常开展的;(3)一年内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二是因处理投诉发生的鉴定费用、律师咨询费和专家论证费应当按照“谁过错谁负担”的原则,由过错方负担,双方都有过错的,由双方分担,增加投诉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