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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财政厅认真做好政府采购活动信用体系建设管理工作


 发布时间: 2019-06-14     
  近日,广西财政厅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有关信用主体标识码登记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16〕320号),结合我区实际,印发了《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有关信用主体标识码登记及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采〔2016〕37号),加强我区政府采购有关信用主体标识码登记及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使用信用记录管理工作。

  一、高度重视信用主体标识码登记及信用记录查询、使用工作。广西各级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推动建立政府采购活动信用主体标识码登记及信用记录查询及使用工作机制,加快建立政府采购信用评价制度,有效应用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积极推进政府采购领域联合惩戒工作。

  二、认真做好政府采购有关信用主体标识码登记和信用记录查询及使用工作。广西各级有关部门按照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要求,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情况,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用信息共享工作,完善政府采购信用信息,创造条件将相关主体的信用记录作为供应商资格审查、采购代理机构委托、评审专家管理的重要依据。

  三、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高度重视信用信息的登记和发布工作,确保信用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同时,切实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做好相关技术保障,建立与相关信用信息平台的数据共享机制,逐步实现信用信息推送、接收、查询、应用的自动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