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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修订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发布时间: 2019-06-14     

 近日,广东省财政厅修订印发《广东省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在充分参考中央以及部分省市制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我省政府采购工作实际,进一步规范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推进我省政府采购市场建设。

 

  一是合理调整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范围

 

  《目录》共123个品目,其中:集中采购机构项目36个品目,部门集中采购项目87个品目。在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中,删除零星性货物或服务采购项目,增加与货物项目相配套的服务采购项目;在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中,删除服务类项目,列出具有部门特性且经常发生的货物类采购项目。同时,为推动我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标准化建设,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制定《广东省2017年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确定纳入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采购项目,并规范品目编码和品目名称,实现与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系统的无缝对接。

 

  二是适当提高其他政府采购数额标准

 

  进一步提高采购效率,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其他采购项目数额标准进行调整。包括:将目录以外采购项目的限额标准由20万元调整为50万元,货物和服务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由80万元调整为200万元,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起点金额标准统一提高至50万元。


  三是进一步严格政府采购规定执行

 

  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采购的项目,原则上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网上竞价、电商直购、定点采购等采购模式;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招标规模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涉及社会公益性、保障民生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购单位原则上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与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政府采购法,但涉密采购项目应执行我省政府涉密采购工作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