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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调整流程加快政府采购项目执行进度


 发布时间: 2019-06-14     
 辽宁省财政厅近日印发通知,对政府采购工作流程做必要的调整,以加快政府采购项目执行进度,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

  辽宁省财政厅明确,对已申报政府采购计划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预算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政府采购项目,经省政府采购中心确认一个月内无法安排采购的,可调整到社会招标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在具体工作程序上,辽宁省财政厅要求,采购单位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需求向省政府采购中心提出变更组织形式的申请。省政府采购中心根据采购项目的进展情况提出办理意见,如果确认该项目在一个月内无法安排采购的,可以将该项目采购计划在辽宁省政府采购网退回省财政厅,并说明退回原因,同时将采购单位申请作为附件扫描上传。省财政厅收到省政府采购中心退回的采购计划后,重新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条件的采购项目,可变更采购组织形式。采购单位按照省财政厅的审核意见,根据项目特点自行择优选取社会招标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此外,辽宁省财政厅还强调,省财政厅已经审核通过的政府采购计划,各采购单位务必在一个月内完成有效采购需求的提交和采购文件的确认工作,一个月内无法完成的,省政府采购中心和社会招标代理机构有权将采购计划退回省财政厅,同时说明退回原因。经审核后,省财政厅将采购计划退回采购单位,待需求制定工作完成后,重新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