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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9-06-14     

    为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好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近日,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省财政厅印发《广东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规范广东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职责、设立、运作和风险控制、预算管理等工作,促进政府投资基金有效有序运作。

  一、规范基金设立,严控基金数量 

  一是明确设立权限。政府出资设立投资基金,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报本级政府批准。 

  二是明确支持领域。财政运用政府投资基金方式支持的领域,限定于符合国家和省战略部署,具有一定竞争性、存在市场失灵、外溢性明显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主要包括支持创新创业、中小企业发展、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母(子)基金所属领域或区域符合规定的其他重点项目等。 

  三是明确组织形式。结合政府投资基金定位、社会出资人意愿等,设立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契约制等市场化基金实体,坚持所有权、管理权、托管权分立。 

  四是控制基金数量。同一行业或领域不得重复设立基金;原则上一个业务主管部门管理的政府投资基金不得超过一项,同一性质的基金集中归口同一部门管理;通过市场竞争机制可以有效调节或暂不适宜市场化运作、以少数特定项目为支持对象等不适合基金管理模式一般事项不得设立基金。

  二、规范基金运作,防范运作风险 

  一是市场化运作。投资基金各出资方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处理和亏损负担方式,财政出资原则上与社会出资同股同权;政府投资基金募资、投资、投后管理、清算、退出等通过市场化运作,财政部门一般不参与基金日常管理事务。 

  二是规范化管理。财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按规定遴选符合资质条件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作为基金受托管理机构,选择符合条件的在广东省境内具有分支机构的商业银行托管政府投资基金。 

  三是建立激励机制。合理设定政府投资基金管理费率,可随基金的政策性目标定位变化、基金市场管理费用水平变动状况和受托管理状况适时调整。 

  四是切实防范风险。遵照国家有关财政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制度,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三、实施预算管理,强化监督评价 

  一是实施预算管理。省、市、县各级政府出资设立投资基金,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章程约定的出资方案将当年政府出资额纳入年度政府预算;上级政府可通过转移支付支持下级政府设立投资基金,也可与下级政府共同出资设立投资基金。 

  二是接受监督检查。政府投资基金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对基金运行情况的审计、监督;省、市、县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对政府投资基金运作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基金有关情况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是建立绩效评价制度。省、市、县各级财政部门建立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制度,组织业务主管部门和受托管理机构按规定对基金组建情况、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等开展绩效自评,并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开展重点评价或委托第三方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步改进政府投资基金管理的重要依据,并对绩效评价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