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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采购新政:100万以下可不选政府采购 200万以下不必公开招标


 发布时间: 2019-06-14     
  28日从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今年1-9月份,山东全省政府采购额达到1489.7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67.6%。我省将进一步创新政府采购执行方式,包括删除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使用率不高的品目,将工程类项目省级采购限额标准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自行组织采购科研仪器设备等。

  支持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企

  11月22日,省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快政府采购改革的意见》(鲁政办字〔2016〕207号),提出“二十三条”新政。将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事项全部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2017年实现省直部门全覆盖。定期调整、修订省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凡列入指导目录并已安排财政资金的事项,均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

  同时,支持事业单位改革和社会组织发展,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促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加快培育一批社会需求度高、影响力大、品牌效果好的社会组织。

  在预算安排上,对主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的新增公共服务事项,预算优先予以保障;对适合由社会力量承担,不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增量资金。

  放开市场竞争性差的项目采购

  我省将提高采购限额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提升政府采购效率。比如,将服务项目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提高到100万元,也就是,采购目录以外、100万元以下的服务项目,可以不通过政府采购来选择服务商;将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由16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也就是,200万元以下的项目,采购单位可以依法、灵活、自主选择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同时,放开市场竞争性差的项目采购。对于紧急采购、涉密采购等特殊项目,以及水、电、暖、气等市场竞争性差的项目,采购单位可以自行采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也将获得更多采购自主权,可自行组织采购科研仪器设备并自主选择评审专家,根据需要自主调整采购项目。

  此外,灵活运用采购方式和采购组织形式。适合按量归集需求的通用类货物,实行批量集中采购方式;采购需求明确、标准统一且适合省市联动的通用性货物,实行省级统一采购、各市分签合同的方式;通用性强、标准统一的服务项目,实行定点采购的方式。

  建设政府采购电子商城

  推行“互联网+政府采购”新模式,建设公开透明、高效便捷的政府采购电子商城。在采购组织形式上,对紧急、涉密以及不具有竞争性的采购项目,经批准可依法自行采购;对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符合有关条件的,可签订3-5年履行期限的合同。

  另外,在采购或履约过程中,供应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将纳入政府采购信用平台管理,限制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形成“一处违规,处处受限”的约束机制。对验收不合格的,采购单位有权要求供应商按合同履约,或者不支付相应资金。